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利率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