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