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