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撤出物业服务人员,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并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承接物业时所接收和记录的全部资料;

(二)移交有关物业的改造、维修、保养等技术服务档案资料;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

(四)移交物业管理期间配置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清算并移交业主委员会委托其管理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交接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不得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