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对于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业主有权查询或者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仍不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公开。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