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承担下列职责:
(一)会同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住宅区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依法开展活动;
(三)指导、组织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业主讨论决定其公共管理事务;
(四)依法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物业使用矛盾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