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