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符合无偿提供测绘成果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