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更新、汇交、保管、提供、利用、销毁和质量管理,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