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报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本行业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