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能效水平对标,是指企业为提高能效水平,与同行业先进企业能效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标杆,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达到标杆或更高能效水平的能源管理活动。

(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是指按照产品的计量单位计算,每一计量单位产品所分摊的综合能源消耗量(或者某一主要能源品种的消耗量)不得超过的最大数额。

(三)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四)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