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