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公共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