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