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节能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