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