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促进和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接受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的用能单位,可以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承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措施,超额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签订节能自愿协议的用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超额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的,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超额完成的节能量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