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重大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二)节能工艺、技术、产品的推广;

(三)节能监测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管理能力建设;

(四)节能宣传、节能量审核等节能服务、编制节能规划、进行能源审计;

(五)节能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