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农村节能技术研究。结合当地实际,推广利用省柴节煤炉灶、沼气、秸秆气化、太阳能等其他成熟的可再生能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