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第二节 产业节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农村节能技术研究。结合当地实际,推广利用省柴节煤炉灶、沼气、秸秆气化、太阳能等其他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