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乡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应当推广使用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照明产品和其他节能产品,安装节能控制装置。

倡导城乡居民采取节约型消费方式,使用节能型产品、公共交通工具等,降低社会能源消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