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建设保护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