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建设保护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