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坏用于草原建设的围栏、引水工程和草原保护标志等设施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