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草原上从事挖药材、搂发菜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