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载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处十元罚款;

(二)超载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处二十元罚款;

(三)超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处三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