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工作措施,根据需要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