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核:

(一)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五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临时占用草原不足五公顷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