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不低于同类土地相同面积草原建设所需费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草原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