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草原承包经营权。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由职工承包经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