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一条有效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范围内完成退耕还草的,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后,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草原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