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