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