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