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