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