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