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

(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