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