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