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给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