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

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