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