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二)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和项目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测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做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六)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建设工程沉降进行观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