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应当整合申报资料,所需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