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