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