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法制委员会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