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予以说明。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