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及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重点、难点及分歧意见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