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等主要问题进行初步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派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