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