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建议议程。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建议议程。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