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分为立法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提案人应当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并在年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立法调研项目应当完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论证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